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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孙小姐在2009年五月一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某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小姐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800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某某与孙小姐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某与孙小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小姐接受高某某3800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酌情确定孙小姐返还彩礼15000元,遂判决孙小姐返还彩礼15000元。 【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翁一菊律师咨询专线:, 地址: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九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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